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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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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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 父母;(2)兄、姐。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 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 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作监护人。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1)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单位(当夂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由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指定单位为解决监护争议依法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将指定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应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但是,主管组织的指定,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诉诸法院裁判。如果被指定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指定监护人的原则采取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法院为指定监护时,原则上应依顺序并同时考虑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监护法律问题解读

所谓监护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理解监护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监护的目的。监护制度的目的有二 :(1) 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2)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通过对被监护人的管教和约束,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2.监护的性质。监护纯粹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不可否认,监护人的确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代理权〉,但这只是为了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方便,法律才陚予监护人一定的权利。严格地讲,法律赋予监护人的这些权利,只不过徒具权利的名称,最多只能称为权限。《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找监护人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监护中包含一定的权利本身并不能改变其义务的性质。在现代法律中,监护只是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一种社会公益性的职责, 是以尽义务为中心内容的社会公职。3.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广义上的监护含义,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 节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两种监护制度: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二是精神病人的监护。

监护机关法律问题解读

监护机关是行使监护职能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机关的完备是实现监护立法目的的组织保障。各种监护机关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保障着监护任务的完成和被监护人不受侵客。监护机关分为如下职能部门:1.监护权力机关。负责任免、更换监护人,并就监护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如被监护人的就学、就业、送入限制自由场所、重要财产处分等)作出决定。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权力机关为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就担任监护人事项发生争议时,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有权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有人对上述 机关的指定不服时,法院有权进行裁决;此外,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换监护人。上述两类机构共同构成监护权力机关,负责不同层次的监护事项的决策。2.监护监督机关。负贲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 监督,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通则》未明 确具体的监护监督机关,对监护活动没有国家公 权力的介入和监督的规定,是监护立法的一大缺 陷。为了加强对监护的监督管理,有必要扩大居 (村)民委员会在监护中的职能,使其不仅在就任 监护发生争议时指定监护人,而且使其承担监督 监护人的职能。如果发现监护人不胜任或有违反 其职责的行为,居(村)民委员会可责令监护人 予以纠正或向法院报告,由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 格。其有利之处在于,居(村)民委员会就设在 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最了解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 情况,便于迅速采取行动。由居(村)民委员会 承担一些监督职能,还可减轻法院的负担。3。监护执行机关,即监护人,负责具体执行监护亊务。《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人可以为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批准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同时规定了下列组织可以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为所在单位未成 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4,监护保障机关。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又无对其负扶养义务的亲属时,由其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并支付监护人报酬。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监护保障机关宜由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是针对为了维护和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对其承担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因此法定监护人应该且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法律法规依次顺位产生。法定监护人责任重大,不可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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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监护人等,具体情况下对于指定监护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监护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监护职责来进行认定的,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是无法认定为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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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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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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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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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戚的爸妈因为车祸双双去世,留下十岁的孩子该由谁来监护,监护人有顺序吗?该由爷爷奶奶监护,还是婶婶伯伯监护?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lt;/Bgt;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lt;/Bg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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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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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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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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