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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晚,在校学生栗X与闫X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起争执、推搡,栗X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起诉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学校面临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局面,此时,他们委托了河南安阳马朝丽律师处理此案。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起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全面审查证据
马朝丽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她收集了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的相关资料,证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履行了教育职责。对于冲突发生的课间厕所这一特定场景,她深入分析其突发性和隐蔽性,指出学校难以预见此类事件的发生。
精准法律辩护
在庭审中,马朝丽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清晰阐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承担责任。她强调学校在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且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学校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并由其监护人赔偿。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了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她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独特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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