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之后肯定会将手中的财产包括房产证都进行合理的分割,但是可能在分配的时候会发现他们所居住的房屋的证件上写的名字其实是父母的,而房屋既然是父母购买并且是用其名字登记的就肯定不能算作是夫妻的财产而没有权利分割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离婚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怎么分割?
离婚的时候房子如果只有男方父母的名字,就属于男方男方父母的财产,离婚的小夫妻就没有权力进行分配。 如果这个房子既有小夫妻的名字,还有男方父母的名字,这个房子就属于你们四个人共有的房子,离婚的时候,一方不要房子的可以分配自己的一份,要房子的一方应该把这一份的钱给另一方。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离婚过程中产生的房产证分割问题肯定是首先要建立在房屋是作为夫妻的财产的,而如果证件上是父母的名字就说明这房屋并不是夫妻购买而是父母出资,这样的话就应该归父母所有而不能被当做是共同的财产进行对等地分割,否则就侵害了父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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