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有哪些种类 怎样惩罚从犯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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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犯其实是在共同犯罪当中才会出现的,除此之外,还包括了主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等。作为从犯,在实际量刑处罚的时候会考虑到其在犯罪过程中主要起辅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因而一般是从轻或减轻处罚。那我国规定的从犯具体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从犯有哪些种类 怎样惩罚从犯

从犯其实是在共同犯罪当中才会出现的,除此之外,还包括了主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等。作为从犯,在实际量刑处罚的时候会考虑到其在犯罪过程中主要起辅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因而一般是从轻或减轻处罚。那我国规定的从犯具体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从犯的种类有哪些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对于从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处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犯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怎样惩罚从犯

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在共同犯罪当中有具体的分类,而对于主犯、从犯这些其实也还有不同的种类。而对于从犯的类型,主要就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但不管对从犯有怎样的分类,其实在实际处罚的时候原则都是一样的,即应当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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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的分类及从犯怎样认定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从犯的分类及从犯怎样认定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从犯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
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二、从犯的认定处罚
1、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2、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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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胁从犯的惩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包括威胁侵害非法利益在其中的定位,学理解释中已经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如通说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一般是指精神上受到强制,如以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胁迫。这里,通说仅仅是根据胁迫的本质,对胁迫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学理上的列举。但是,通说的这种表述,并没有明确胁迫内容的合法与否,即没有明确界定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如恐吓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隐私”、毁坏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催逼赌债等等,是否胁从犯成立要件中的胁迫。因此,我认为通说的表述有模糊之处。与此相对,有的学者则明确指出:在面临胁迫时为保住非法利益而犯罪可成立胁从犯。申言之,行为人受到他人以侵害自己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而实施犯罪的,可以构成胁从犯;侵害非法利益应该属于胁从犯中的胁迫。 比较以上诸种学说,我认为,那种将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也视为胁从犯中胁迫的观点,存在偏颇。相比而言通说则较为可取,但仍须加以澄清,即还需要明确地将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从胁迫要件的范围内加以排除,方更为妥当。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从犯的分类及从犯该怎么认定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犯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
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二、从犯的认定处罚
1、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2、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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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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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前几天出外地旅游,买了一盒特产回来,现在发现比销售价高出两倍的价格,准备去要赔偿问一下惩罚性赔偿金的种类,欺骗消费者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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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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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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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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