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2020年4月,案件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刘月刚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案情,发现廖某某虽为服务器托管人,但在知晓蔡某某开设私服后要求其关闭游戏,且在蔡某某继续支付托管费后未再追问,主观恶性较小。刘月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条款,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指出廖某某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于起诉的结果。
另一起于某乙非法经营案中,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并提起公诉。刘月刚律师作为于某乙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为于某乙申请取保候审,但未成功。进入审判阶段,刘月刚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发现于某乙系贪图小利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庭审中,刘月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条款,提出于某乙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到于某乙亲属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罚金,刘月刚强调这些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月刚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从侦查到审判,每个程序节点都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提交法律意见、在庭审中据理力争等行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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