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梁某某以“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时,这起案件看似陷入了僵局。这正是曾惠媛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她是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曾惠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首先,她明确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庭上,她简洁有力地阐述这一点,让法官清晰了解执法局的权力来源。
接着,她开始夯实违法事实证据链。她仔细梳理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将这些证据一一串联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当原告在法庭上狡辩时,她迅速拿出这些证据进行反驳。
在厘清法律适用依据方面,她明确《XX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指出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与土地确权分属不同行政范畴,土地确权滞后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执法局适用法律准确。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让原告的“法律适用错误”这一抗辩理由不攻自破。
论证执法程序合规性时,她全面呈现执法局从立案、调查、告知权利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完整流程,证明每一步程序均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她详细陈述执法局的程序细节,让原告所谓的“程序违法”的说法毫无立足之地。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曾惠媛律师针对这些抗辩意见,逐一进行回应。关于水库管理范围界定问题,她提交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证实水利局依《XX条例》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她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关于执法程序问题,她详细陈述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曾惠媛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自己独特的办案习惯。她习惯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文读出声来,这样能更清晰地找出其中的逻辑断层。在会见当事人前,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心理状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案件结束后,曾惠媛律师并没有就此放松,她对案件进行了复盘,将经验整理成文档,以便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参考,真正做到了对每一个案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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