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某新能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刘某的合伙合同纠纷中,隋常有律师接受原告委托。立案阶段,隋常有律师系统梳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的相关条款,证明被告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这一动作使得法院顺利受理案件。在庭审阶段,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依据,隋常有律师成功说服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全额返还54万元借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与财产权益。
在魏某诉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隋常有律师面临被告高某“不知情、未受益”的抗辩。在证据收集阶段,隋常有律师深入调查,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系共同受益人,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有力支撑。庭审中,隋常有律师充分阐述观点,使得法院最终将案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配偶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五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的实现。
在非法经营案中,隋常有律师为快递经营者王某辩护。侦查阶段,隋常有律师迅速介入,收集王某未参与核心经营、未分取利润的证据。在庭审阶段,依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规定,精准强调王某的从犯地位。最终,同案主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王某被成功认定为从犯,仅获刑一年二个月且刑期实报实销,实现了轻罪辩护。
涉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案:重罪改轻罪与无罪辩护
在兴城市的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强迫交易罪。隋常有律师在证据质证阶段,对电力部门鉴定报告等证据提出异议,因鉴定人未出庭,该报告依法不予采信。在罪名定性及因果关系论证方面,隋常有律师依据刑法相关条款,指出刘某某为催收欠费采取的措施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故意,且指控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最终,成功将罪名转化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某仅被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对另一罪名实现无罪辩护。
隋常有律师在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中,通过在各个程序节点的关键动作,依据相应法律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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