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波律师作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此次,朱建波律师接手的张某某重大劳动责任事故案,充满了挑战。
案件背景:困境重重
2021年1月5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XX)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青岛XX公司6号井是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017-2018年,张某某与XX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一系列合同,参与6号井的采掘施工与股份分配。2018年X月X日,XX公司因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要求停产,然而张某某在2018年11月私自接通用电线路继续违法开采。2019年X月XX日,6号井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此前相关人员已被判刑,张某某也于2020年X月XX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朱建波律师接手此案时,面临着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的困境。
证据梳理:抽丝剥茧
朱建波律师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大量卷宗,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矿山矿井托管合同、相关部门的停产通知等文件。他发现,虽然张某某存在私自接电继续违法采矿以及对采矿活动疏于安全管理等行为,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这一指控,需要进一步从法律规定和证据层面进行分析。朱建波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中的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关键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对比了该解释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具体情形,发现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在逻辑推导上,朱建波律师排除了其他可能导致认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因素。例如,虽然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并非达到解释中规定的严重程度;且事故的发生并非是张某某故意实施极端危险行为导致。
关键突破:改变走向
在庭审过程中,朱建波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分析,阐述了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理由。面对律师的有力辩护,公诉机关起初坚持原指控,但随着朱建波律师的深入阐述和证据支撑,对方逐渐陷入沉默。被告人张某某原本焦虑不安的心态,在看到朱建波律师的专业表现后,逐渐转变为信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关于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属“情节特别恶劣”的内容予以纠正,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朱建波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成功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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