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X某(女)因深陷网络赌博无力偿还债务,以低价出售中石化加油卡、代充电费为诱饵,向多名受害人骗取钱款。经审理查明,她以低价中石化油卡为诱饵,骗取多名被害人购卡款约72万元,骗取被害人价值3625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还以代充电费为由骗取小额钱款,全部赃款均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案件最初,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包括卷宗、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损失清单等,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被告人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相对缺乏,她系初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因赌博误入歧途,情绪极不稳定,对未来充满绝望,这些情况在证据层面难以直接体现对量刑的影响。
王昭英律师接受指派后,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梳理和分析工作。她仔细审阅卷宗、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损失清单等全部证据,准确梳理诈骗金额、作案方式、到案经过,确保案件事实清晰、证据认定无误。鉴于本案数额特别巨大,无罪辩护空间极低,律师确定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辩护方向。
在庭审中,王昭英律师围绕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庭特殊情况、赌博诱因等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这些从轻情节提出了质疑,认为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应从轻处罚。王昭英律师回应称,虽然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巨大,但她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她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是由于赌博这一特殊诱因导致,并非主观上恶意诈骗。
最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昭英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
王昭英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全面阅卷、精准法律分析、心理疏导和协助认罪认罚的方法论。全面阅卷确保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有清晰的把握,精准法律分析确定合理的辩护方向,心理疏导稳定被告人情绪,协助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通过这些步骤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律框架内的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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