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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XX公司负责人收到宁波XX公司反诉状,对方要求其支付高额工期延误违约金。而浙江XX公司此前已起诉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合同条款梳理
汪家道律师接手此案,他擅长建筑工程纠纷处理,承办过350余件相关案件。他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进行逐字逐句的研读,明确合同中关于付款周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比如,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及逾期组织竣工验收应支付的违约金标准等。同时,他还详细核对了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差异,为后续诉讼做准备。
证据审核与质证
在一审过程中,汪家道律师仔细审核了浙江XX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和竣工验收时间。在二审中,宁波XX公司提交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证据,汪家道律师经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他指出,涉案工程消防工程由案外人施工,双方的结算中并未包含该部分工程,因此宁波XX公司要求浙江XX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缺乏依据。
终审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宁波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浙江XX公司应支付一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但宁波XX公司要求其承担逾期提供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宁波XX公司需支付浙江XX公司相应款项。
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浙江XX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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