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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20XX年田某先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又以陈某擅自卖房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在此困境下,陈某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不离婚时原告能否分割房产。龚傲冬律师没有执着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而是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将主要精力放在“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上。因为即使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若不满足法定分割条件,诉求仍不会被支持。原告主张陈某“挂网售卖房产”,但龚傲冬律师指出其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这使得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证明陈某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考虑到原告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龚傲冬律师成功阻止原告通过婚内分割诉讼变相达到离婚财产分割的效果,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陈某对房产的控制权。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108元由原告负担,为陈某节省了诉讼支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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