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按约供货,满心期待着货款到账,却等来杭州某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的消息,甚至还被反诉索赔,这让上海公司陷入了绝望的境地。这正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登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在这场买卖合同纠纷中,潘登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于上海公司提供的提货单和对账单,虽然部分提货单是复印件,但他通过与对账单仔细核对,发现能一一对应。在庭审中,他巧妙地利用这一点,说服法院认可了这些证据的效力。而对于杭州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证据,潘登律师则进行了犀利的反驳。比如,杭州公司提供的工程管理部通知单,潘登指出上海公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于告知函,他强调杭州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邮寄及对方签收凭证,法院不应认可其证据效力。
在谈判桌上,潘登律师始终保持冷静和专业。他明确指出,杭州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海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他还强调,按照合同约定,杭州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其拒付行为已构成违约。他的这些观点有理有据,让对方难以反驳。
潘登律师有个独特的办案习惯,在接手案件后,他会把合同逐字逐句地读出声。在这个案件中,他通过这种方式,发现了合同中关于质量异议期和付款方式的关键条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他还会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关键信息。
最终,法院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货款人民币2375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同时驳回了杭州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结束后,上海公司的负责人对潘登律师感激不已,公司也因为这笔货款得以顺利运转。而潘登律师在结案后,还主动对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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