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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多个家庭的平静。雷X驾驶登记在雷X某名下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徐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徐X死亡。交警认定雷X主责,王X和徐X次责。死者家属将雷X某等五人告上法庭,索赔115万余元,要求雷X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雷X某陷入了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的困境,此时,他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此案。
精准界定责任主体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过百余起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他紧扣《民法典》及相关机动车所有人责任规定,指出侵权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原则。雷X某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均为雷X,雷X某未实际支配车辆运行,也未从中获利,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在庭审中,龚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有力地论证了雷X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力抗辩被扶养人费用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龚傲冬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他发现死者母亲赵X已领取湖北省养老保险金,有一定生活来源,且育有多名子女。于是,他在法庭上指出死者母亲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原告17万余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被全额驳回。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要求雷X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雷X某成功免责,避免了被卷入长期执行及信用惩戒风险,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龚傲冬律师用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带来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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