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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起因
宋XX是知名演员,发现中山XX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官方网站使用她的照片并标注商业宣传文字,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中山XX公司则辩称诉讼主体不合法,照片非宋XX本人,且使用照片是公益宣传,不具商业目的,即便主体合法也未侵权。彭艳军律师作为中山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临着复杂的案件情况和激烈的法律争议。
艰难辩护过程
彭艳军律师在庭审中,仔细分析案件细节和证据。他指出,虽然宋XX提交了图片证明照片与本人的同一性,但中山XX公司从网上下载照片,难以认定主观故意侵权。同时,彭律师强调公司使用照片的方式和范围,认为其影响有限。在法律适用上,彭律师精准引用相关法条,为公司的行为进行合理抗辩,展现出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山XX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宋XX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但考虑到宋XX未提供实际损失数额等因素,酌情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彭艳军律师的辩护为公司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避免了过高的赔偿和不良影响。
案件之外收获
通过这起案件,彭艳军律师不仅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他深刻认识到在处理肖像权纠纷时,要全面考虑证据、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彰显了彭艳军律师在法律领域的深耕和钻研精神,让更多人看到了他在复杂法律案件中的应对能力和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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