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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某施工企业承建中学迁建工程,原告按照约定为其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结算后,施工企业却未按付款协议付清款项,尚欠32万余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梳理证据,明确争议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仔细查看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翁鹏威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经验丰富,经手案件已逾1000件。他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点,即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材料款承担付款责任,以及相关经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庭审交锋,据理力争
案件审理中,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否认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称经手人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还表示工程已分包,材料款应由承包人承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用于工地。本案经指定管辖后开庭,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均未到庭,翁鹏威律师独自代表原告参加庭审。他针对施工企业的抗辩意见逐一质证和辩论,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按约送货至工地,与管理人员完成对账结算,且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协议,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同时指出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工程,其抗辩不成立。
判决胜诉,维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施工企业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翁鹏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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