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假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对于假药和劣药国家规定有明确的范围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⑧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普及,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如果有任何的企业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谋取利益,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给社会的治安和秩序带来恶劣的影响,所以我国在近几年中也是不断的加强对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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