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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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近年来,各地商品房价格涨幅过快,不少居民买房压力大,这种情况下,政府推出了保障性住房政策,常州居民可以尝试申请经适房,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那么,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在这个规定中,对经适房建设、管理、申请、监督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说明,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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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商品房价格涨幅过快,不少居民买房压力大,这种情况下,政府推出了保障性住房政策,常州居民可以尝试申请经适房,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那么,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在这个规定中,对经适房建设、管理、申请、监督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说明,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税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

第十二条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为满足三代同居及四口以上家庭的居住需求,可以适当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但比例不超过该建设项目的30%.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 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住房未达标的低收入家庭;

(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特殊困难家庭;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

住房未达标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中的被拆迁困难户可放宽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劈户”、军烈属等家庭。

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人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低收入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住房供应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照可供房源状况,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中的拆迁户、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

特殊困难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排队轮候。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六章 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

第二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后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缴纳的费用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收入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阶段必须为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应当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补缴购房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申购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金坛、溧阳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2002年6月28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113号)同时废止。

上文就是常州关于经适房方面的政策文件,其中对经适房的建设、优惠政策、上市交易、申请程序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常州申请经适房,必须在人均收入及人均住房面积上达到要求,并且,经适房在购买五年内不得上市买卖,也不得对外出租。由于经适房价格较低,受到了很多常州市民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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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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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广州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细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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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细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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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在常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条件是取得房屋产权已满5年,已经缴清同地段内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住房差价的50%收益,如果是以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是转让人以全额退还享受的住房补贴款项,另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也同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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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2020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20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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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是怎样的?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2.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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