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某没有想到,他会因代购抗癌药失去人身自由。
从开始,他帮在QQ群里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续了生命。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每天都有许多病友发病例请教他。
现年46岁的翟某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会触犯法律。
7月25日,翟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对此新闻报道,不少社会民众会发出疑问:帮肝癌患者代购药为何会被刑拘?
在解答这个问题前,需要了解《刑法》的一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此处所说的“假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包括两种情形: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按照“假药”论处的包含六种情形,其中一条是: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
在本次新闻报道中,翟某帮忙肝癌患者代购的药品就属于“假药”论处的情形,即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而且翟某在代购药物过程也曾“赚点小钱”,所以公安机关会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将翟某刑事拘留。
药品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身体健康,所以立法通过对“假药”的扩大解释,以此来打击和杜绝各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希望能保证社会上的药品质量安全。但同时由于市场某些领域药品缺失或者价格高昂,让处于生死线的病人不得不铤而走险,代购一些外国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以此换取生命的延续。
在本次新闻报道中,翟某在患病之初,国内没有相关药品可以治疗肝癌疾病,在后面代购国外药物的初衷更多的也是出于帮助自己和大多肝癌患者治疗疾病,而且通过代购已经帮助上千肝癌患者疾病得到改善。
所以最后也希望相关司法部门可以充分考虑到翟某主观意愿和客观情节,将法理与情理更好地融汇,表现出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然后给相关当事人一个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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