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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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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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及有遗弃家庭成员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在实践中,往往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适当照顾无过错方。这里需要注意一个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离婚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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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起诉离婚赔偿实践中注意什么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具体而言: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综上所述,一方存在过错的,作为受害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赔偿。这种情况包括存在重婚的、一方和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等。双方在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因为赔偿提出诉讼,这个有效期是一年。起诉离婚应该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双方都在外地的,可以到居住地的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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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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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哪些?
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有配偶者和他人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当然如果说存在着家庭暴力以及虐待成员的行为的话,也会有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这在法律当中是被支持的,当然这只能在离婚的时候提出来,如果说双方不离婚要求对方赔偿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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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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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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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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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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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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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准于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准于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
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
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发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

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

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
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

四,经过调解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一是该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二是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2年。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说明夫妻生活已中断2年以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一方失踪而没有履行,这种时空的间隔必然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在这样的处境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单方面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届满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婚姻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不足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目前调解之不足 (一)调解无期限和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和调解无期限的现象。由于实行审调合一制度,审判员往往在获得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并利用其优势身份和调解无明确期限的缺陷,给予当事人以时间压力、经济压力、名誉压力等,迫使当事人一方牺牲部分合法利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 (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后,调解书便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反悔和上诉,即便是显失公平也无法救济。如此以来便出现了变相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现象,对于法官专横和调解无期限的缺点造成的不自愿调解也就缺乏监督和解决方法。 (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易受侵害。因为法官的职权影响等原因,使得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便是法官“以判压调”,由于的考核中,调解结案越多,政绩越好,为了绩效考核,很多法官经常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判决相要挟,或者诱使当事人双方服从法官的调解方案,导致双方权利失衡。 (四)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事实,进行调解”,但在实际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便会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五)双方合意中会存在非法选择。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妥协退让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协议内容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倘若法官急于求成只管高效结案,不注意合法性审查,则会导致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 二、调解不足之成因 出现以上不足之处的原因是复合性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即使反悔也无上诉权,这样便会缺乏上级的监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过重的弊端也就得不到有效遏制,由此便形成了调解制度中法官专横的现象。 (二)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三)调解无审级限制。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即形成双方合意中的非法选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主观原因是个别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法官的主观心理直接影响着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偏袒心理导致法官专横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看似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同时,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另外,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法官对于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则拖着不判,调解结案。 三、解决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调解制度的不足之处,笔者阐述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调审分开进行的调解制度。 这种调审分开的调解制度的模式为: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分为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调解在庭前程序之中进行,同时依据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中法官的职能不同分别设立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庭前法官负责案件调解,庭审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庭前法官在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则转入庭审程序由庭审法官审理。在庭审程序中,法庭不再进行调解,直接依法作出判决。这种调解模式的优点有: 1、将调解权与审判权分离开来,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免受审判权的干涉,实现合意自由,从而有利于实现调解结果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出示证据以及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帮助当事人重新估价自己一方的立场和主张,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或以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 3、符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部分法官的专业素质不够高,而庭前程序的内容对法官素质要求相对较低,且调解结案方式仍是我国运用最多的一种结案方式,因此将庭审法官与庭前法官分开设立,并且把调解置于庭前准备程序之中,可让有限的高素质法官专门从事庭审程序中的审判工作,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调解期限和调解的适用范围。 明确调解期限,是防止法官久调不结的有效方法。另外,明确调解的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定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不予调解。”,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包括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三)明确调解的方式。 在调解制度中,有时会存在一种“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双方当事人不直接对话,而是由法官各自单独面谈,而后形成合意,达成一致。而这种方式有时会由于法官暗箱操作,形成了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调解。所以调解方式应当明确禁止“背对背”调解方式,保障调解自愿原则的实现。 (四)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2、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3、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4、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总之,民事诉讼的调解的目的是缓和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但是因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以及法官素质不高等主客观原因,导致民事审判中调解产生许多不足,因此对调解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 第三人。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 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受理原告的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已非原告所选择的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第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即使不认可提讼的原告所选择的,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讼的原告选择的,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讼的原告选择受理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本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 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管辖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4)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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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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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刑法的既遂形态包括什么,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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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情形包括几种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仍故意提起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诉讼请求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通常是虚构的事实或伪造的证据。3.诉讼过程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4.虚假诉讼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被判处败诉、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等。因此,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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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离婚夫妻多分财产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离婚夫妻多分财产的情形:
1、隐藏财产。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由于尚未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未主动申报的财产,是否可以视为隐藏财产,实务中处理不一。
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工程分包包括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分包包括哪些形式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分包有两种形式:总承包方将其除主体结构以外的部份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的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方将其人工及耗材部份,也就是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给具备合法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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