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与漏罪处理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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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罪与漏罪处理应该按照新罪应当先减后并,漏罪先并后减的方式处理,法院做出判决后,在罪犯服刑期间,又发现其之前的犯罪被遗漏的,应该对新发现的罪行做出判决。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有新犯罪的,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罪与漏罪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发现新罪与漏罪处理方式是什么?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新罪漏罪发现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对“发现”及“发现时间”的界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有观点认为,应将刑法第70条规定的“发现”二字解释为,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证据锁定漏罪的犯罪事实确系服刑本人所为。另一观点将“发现”解读为:通过司法机关侦查、他人揭发或犯罪分子自首等途径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就司法机关“发现”漏罪、新罪的标志而言,应界定为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但不以立案侦查之日为限。众所周知,一个案件的刑事诉讼进程是漫长而复杂的,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明确为漏罪发现之日是最为妥当的。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管辖权移送等导致立案日期不确定的情况,以“应当立案”对此作出补强,避免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发现时间”的不明确。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该本着高度负责、尊重法律及事实的态度进行,如果在判决之后发现新罪与漏罪,处理可以按照刑法有关条款执行,对新罪,和之前的判决进行对比,按照最高的刑期执行。这里需要注意,发现新罪应该是罪犯在服刑阶段,也就是一审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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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堵,泛。上下水管道和卫生洁具堵塞,影响极坏。这类问题占10%左右。
屋面天沟积水,阳台和卫生间地坪倒泛水,以及阳台雨后积水,造成楼地面渗漏,甚至水平管道倒泛造成粪便、污水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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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方式与支付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形式是怎样规定的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资的发放如何规定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延时支付员工工资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否则就是拖欠工资。但根据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由于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不能按期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服刑罪犯有漏罪犯新罪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执行机关应包括和公安机关,如果罪犯是在内犯新罪的,其罪行理应由负责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但问题的关键是,由上述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疏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然后再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考核指标的压力,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认为在查实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有初步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是被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时,就可以向提请批准逮捕。所以,对发现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构成三要件的规定,此类罪犯已经被羁押在看管场所之内,已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是侦查完毕后移送直接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内犯罪的侦查由进行侦查,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写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在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漏罪和新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对于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时,笔者赞同侦查完毕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观点。
首先,按照刑事司法实践术语的通解,批准逮捕对应的行为术语是提请,审查对应的行为术语是移送,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的“处理”应理解为“审查”较为合理。
其次,公安机关笼统将上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罪犯已经被依法羁押,也不存在妨碍或有害侦查顺利进行的情形,那提请批准逮捕的正当性如何体现?再次,将此类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不仅能减少审查批捕案件的工作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并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还能遏制公安机关以保障侦查进行为由将罪犯由服刑场所提押到临时羁押场所,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应从法律上明确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处理方式,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如果未被羁押,执行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已经被羁押,则由执行机关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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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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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赠与协议书范本格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赠与协议怎么写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不影响赠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少于上述所说的条款(但主要条款如当事人、赠与的财产等不能缺少)。
二、赠与协议的格式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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