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诱饵,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他们推出“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他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参与了公司吸收资金的活动并从中获利。经司法审计,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方(公诉机关)认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而郝XX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所以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在案证据发现,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且可以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不过,这些“挂单”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所以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同时,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他为从犯。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挂单”金额是否扣除的问题,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挂单”行为是共同犯罪协作,不应扣除。而对于郝XX是否为从犯,通过比较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同系列案件其他被告人的刑罚,认为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此外,郝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基于这些情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他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最终判处被告人郝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子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活动中,个人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参与可能存在风险的投资项目。如果不小心卷入类似案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行为,都有可能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企业也应该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终被告人获得了相对从轻的处罚。这一结果离不开陈晓伟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在这起案件中,他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正是他深厚法学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体现。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连续九年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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