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判决下达前,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其他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将该案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判决对于上诉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网络新型传销活动在短短三个多月吸引注册会员超3万,实际参与人员2万+,层级最高达近百级,涉案金额超5亿元,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上诉人被认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着四年的实刑以及30万+的违法所得认定。
李星星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且细致的工作。她深入研究卷宗、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与同案供述,从中发现了三大关键辩点。首先是违法所得严重虚高的问题,一审未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30万+,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其次,上诉人的角色定位严重偏差,上诉人并非发起、策划、控制者,仅为团队负责人,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最后,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其系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而一审量刑未充分体现从宽幅度。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违法所得认定、角色定位以及自首情节是否应从宽处理。李星星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运用了精准的证据分析技巧。她当庭提交账号流水、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同案比对笔录等证据,重点论证平台由其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上诉人未参与核心决策、未控制资金、未管理平台,仅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显著小于主犯。同时,她还指出鉴定意见存在一人多账号、重复统计层级等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李星星律师的有力论证,对方代理人一时语塞,无法有效反驳。在律师的强大攻势下,对方的论证被当场瓦解。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二审新增退赔等情节,撤销一审量刑,将刑期从四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从30万+核减至11万元,实现了传销大案罕见的二审大幅改判。
尽管二审取得了重大胜利,但案件并非完美收官。毕竟上诉人还是受到了刑事处罚。不过,李星星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为上诉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权益。她通过精准的辩护,为当事人保留了自由和财产权益。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介入,上诉人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和更高的违法所得认定。李星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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