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XX公司收到仲裁委要求支付被告CXX加班工资的裁决时,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若不提起诉讼,将面临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若提起诉讼,又不知如何有力地证明自己未安排被告加班。在这迷茫时刻,吴俏俊律师介入了此案。吴俏俊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抓住了计件工资制这一关键要点,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吴俏俊律师深知,要证明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明确劳动事实和提交有效证据。她仔细梳理了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在诉讼过程中,吴俏俊律师指出,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
吴俏俊律师还针对被告工单不真实的情况进行了论证,确认提货日系公司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她强调,公司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公司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在过往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吴俏俊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知道,在这种计件工资制的案件中,关键在于证明员工是否是自愿加班,以及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工资。
庭审中,被告C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吴俏俊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论证,让法院认可了公司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公司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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