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XX,1998年出生,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他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和同乡杨XX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他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XX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杨XX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二是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提供四张银行卡给跑分团队过账,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9月17日,他提供银行卡密码,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
关键证据有杨XX的微信、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证人余XX、葛XX、王XX、徐XX等的证言,以及杨XX及同案犯杨XX的供述与辩解。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杨XX虽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非法获利金额,由于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认定。
杨XX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同时,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本案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对于公诉机关来说,指控犯罪事实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于被告人而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起涉嫌电信诈骗且情节严重的案件中,高永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被告人杨XX争取到了从轻认定非法获利金额,使杨XX获得了相对轻的判决。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曾在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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