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说杨XX的案子。杨XX,1998年出生,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他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2022年8月到9月期间,杨XX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6042.2元。公诉机关指控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他是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XX的家人心急如焚,找到了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后,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他指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对案件办理有积极协助作用;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并且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在法庭上,高律师据理力争。对于非法获利这一点,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依据只是杨XX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供述矛盾。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关于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虽然杨XX不被认定为自首,但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理,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再看看谭XX和卢XX的案子。2023年8月,谭XX通过软件认识上线后,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冒充领导添加微信好友实施诈骗。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不过,由于被害人警觉,诈骗未得逞。公诉机关指控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高永帅律师担任谭XX的辩护人,他提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他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卢XX构成自首、是从犯、犯罪未遂等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未遂。最终,法院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你分析案件,找到有利的辩护点。第二,在生活中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两起案件里,高永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抓住了案件中的关键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他在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始终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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