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一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及配件款的案件引起关注。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存在合法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双方签订《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北京某某公司向南京某某公司采购3台设备,总货款170多万元,合同对付款节点等作出明确约定,南京某某公司需履行交钥匙前全部义务及保修责任。合同签订后,南京某某公司依约于2019年5月交付设备,7月设备经检验合格并完成验收。12月,北京某某公司又加购机械设备配套配件,产生配件款10多万元。然而,北京某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起重机质保金10多万元及配件尾款7000多元,合计10多万元经南京某某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京某某公司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刘智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65694,他所在的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2栋13楼。刘智律师具备法律和化学双教育背景,还有化工检验检测执业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执业证,具有多年化学专业及从业背景,同时他是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执业至今,他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多起相关案件,在公司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庭审中,北京某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进行抗辩。刘智律师针对其抗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链并发表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南京某某公司提交的材料入库验收单、送货单等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存在配件买卖事实,且北京某某公司已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其抗辩案外人无权结算无事实依据,剩余7000多元配件尾款应予支付;同时,北京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南京某某公司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北京某某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判令被告北京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某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合计10多万元;判令被告北京某某公司以10多万元为基数,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此,原告南京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合法债权及违约金主张均获司法确认,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刘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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