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凌先生给郭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自20XX年起共借到92000元,会在20XX年X月XX日前归还。可到期后,凌先生却一直没还钱。郭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便把凌先生和何女士告上了法庭。
郭先生委托了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特别授权他代理此案。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法庭上,凌先生承认借款属实,但称借款与何女士无关,也没用于家庭生活,且当时没约定利息。何女士则表示,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该借款是凌先生的个人行为,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属于凌先生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刘振宇律师帮助郭先生整理了案外人郭某的银行流水、郭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和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能证明郭先生确实借给了凌先生92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郭先生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能认定凌先生向郭先生借款92000元的事实。由于借贷双方既没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约定逾期利率,所以凌先生应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郭先生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关于何女士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为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凌先生和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何女士没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郭先生也没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女士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凌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先生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驳回了郭先生对何女士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写好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等关键信息。如果涉及夫妻债务,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在遇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开封地区承办了超150件各类案件,其中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30余件相关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在本案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明确法律关系,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积极参与本地律师行业交流和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还通过媒体平台开展普法宣传,用专业力量践行着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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