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某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一场围绕水库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正在进行。原告梁某某情绪激动,坚称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处罚存在诸多错误,而被告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曾惠媛律师则沉稳应对,眼神坚定且充满自信。
曾惠媛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后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这样的学术背景让她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其在法律实务中精准运用法律条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此次案件中,原告在水库溢洪道右侧区域擅自修建蓄水池等设施,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曾惠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分析中。
她深知,要赢得这场官司,关键在于明确执法主体合法性、夯实违法事实证据链、厘清法律适用依据以及论证执法程序合规性。在法庭上,当原告提出水库管理范围未办理物权确权证书、未设立界桩,无法认定其行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抗辩时,曾惠媛律师不慌不忙,提交了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纸张在她手中翻动,发出沙沙的声响,每一页证据都像是她手中的武器,精准地指向案件的关键。她清晰地阐述,水利局依《XX条例》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告认为执法局适用法律错误。曾惠媛律师则迅速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语速平稳且坚定,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该条例规定,执法局依据条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在执法程序方面,曾惠媛律师详细陈述执法局从立案、调查、告知权利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完整流程,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她还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执法局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惠媛律师始终秉持“亲办案件,尽职负责”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将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有机结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她用自己的专业和责任,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权威,也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治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践行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