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BXX、C某、DXX、EXX和被告AXX是亲戚关系。2019年6月16日17时10分左右,AXX好意搭乘F某(原告BXX之父),骑着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孝孔线行驶,到特定路口人行横道时,和案外人G某开的小型轿车撞在了一起。这起事故导致F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在2019年6月23日死亡,两辆车也损坏了。交警认定AXX负主要责任,G某负次要责任,F某无责任。
G某的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方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拿到了510608.53元的赔付款。2019年底,AXX和原告方经过家族协商,签订了《证明》,明确事故相关费用已结清,双方就赔偿事宜了结,不再追究。可到了2024年8月,原告方突然把AXX告上法院,要求A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7004.05元,还让AXX承担诉讼费。
这起案件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原告方再次起诉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证明》由双方当事人及多位家族成员、见证人签字捺印。原告方主张《证明》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AXX辩称《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最终认定,该《证明》真实有效,因为它有各方签字捺印,是双方经过家族协商后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原告方已经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赔偿,且与AXX签订了《证明》明确纠纷了结。原告方认为他们有权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被告AXX主张原告方再次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原告方在已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原告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主张AXX应该赔偿各项损失。被告AXX辩称原告方没有充分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XX、C某、DXX、E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方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处理事故赔偿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其次,一旦签订了协议,就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反悔。最后,如果要起诉,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不然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AXX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的陈军李律师。陈军李律师担任过六盘水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个案子里,他迅速投入案件处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他通过收集《证明》原件、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告AXX无需再进行赔偿。正是他的专业和认真,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