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不起诉人林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作为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认定林某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林某的初始困境于确实存虚开发票的行为,证据方面也有开票相关材料等对其不利。苗均律师从追诉时效方向切入,指出林某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庭审中,对于追诉期限的计算成为关键交锋点,律师通过精准阐述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观点,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奸罪案例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有相关证据证明刘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刘某的困境于有犯罪事实且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苗均律师认可指控罪名,但提出刘某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庭审中,对于刘某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成为焦点,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解释进行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认可了刘某具有的从轻情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黄某、苗某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已作出判决,刘某、黄某不服上诉。被告方初始面临一审判决量刑的压力。苗均律师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二审庭审中,对于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成为关键交锋,律师详细阐述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二审法院采纳新司法解释,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维持定罪,调整量刑。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追诉时效,当案件存可能超出追诉期限的情况,可从法律规定角度进行有效抗辩;二是全面梳理从轻情节,如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三是精准适用新司法解释,有新的法律规定对被告有利时,合理运用以降低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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