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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损失金额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本案被告以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为由,对原告的损失金额提出异议。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抓住了鉴定程序这一关键机会。
李伟玲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自2011年执业以来,李伟玲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她深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鉴定程序固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依据至关重要。
2024年,李伟玲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维修费用为161799元。
庭审中,被告仍然坚持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的观点,并且认为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李伟玲律师当即提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最终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她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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