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是WX,被告为L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争议焦点于保险公司对原告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且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不过,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用药合理性存疑,这成为案件中缺失的关键证据,可能影响原告诉求的实现。
大连刘书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以此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反驳。比如,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质证理由。大连刘书涛律师则结合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一一进行回应。他强调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指出原告用药是治疗所需且符合常理,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法律依据。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连刘书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梳理证据、针对对方抗辩精准反驳、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的方法论。先全面掌握案件现有证据,明确诉求;再针对对方质疑,用专业知识和法律依据回应;最后依据法律确定赔偿责任和计算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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