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权律师广东中山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时间分别是不同日期,借款数额分别为一定金额,共若干元,同时提交了转账记录来证明借款给付情况。被告吴先生确认两份借款协议书借款事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被告黎女士则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情况、借款发生离婚之后以及自己未签名、未收取借款等情况。
案件的争议焦点众多。首先是民间借贷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主张为民间借贷,但法院认为应仅以两份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其次是借款本金数额的争议,原告主张的本金数额被告吴先生予以否认,法院最终以证据记载为准,认定借款实际交付数额。再者是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性质的争议,从时间、房屋估值、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分析,这部分款项性质不是民间借贷,且因涉及违法建筑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是关于被告黎女士的责任争议,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借款发生离婚之后,自己未签名、未收取借款,抗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对被告黎女士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固定。他重点围绕离婚证、送货清单等证据,证明借款与黎女士无关。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时,可能会提出各种质疑,但梁律师通过有理有据的回应,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例如,针对离婚证,他强调借款发生离婚之后,黎女士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对于送货清单等证据,说明房屋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与借款用途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女士给付一定金额及利息,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遵循了几个关键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确保所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紧密相关,如黎女士的离婚证与借款时间的关联。二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三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判断款项性质等问题时,从时间、房屋估值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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