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的程序要点。若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往往会以此进行抗辩,从而使原告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在天某某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被告就提出了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问题。
徐晓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类似案例。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晓律师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准确认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与基准价等关键时间节点,对于判断因果关系和计算损失至关重要。
在撒某某某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律师和胡XX律师面临着诸多争议焦点。2024年1月,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天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明确实施日为201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徐晓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述时间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在与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方面,2024年2月,被告提出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邮寄诉讼材料已过诉讼时效。徐晓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判例,指出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提交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材料,说明从揭露日到原告起诉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未过诉讼时效,驳回了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意见。
在宋XX诉天某某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律师同样积极与法院沟通。2024年3月,徐晓律师请求法院明确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计算方式。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评估市场风险因素对损失的影响。徐晓律师补充理由,引用专业的金融分析报告和相关法律解释,说明如何区分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最终,法院根据徐晓律师的意见,准确计算出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
在其他几起案件中,徐晓律师也秉持着严谨的态度,与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通过他的努力,多位投资者成功获得了赔偿。如张XX获赔19269元,王X分别获赔2802.75元、33907.14元、8203.36元,崔X获赔17836.93元,孔X获赔11019.05元,朱X获赔7276.82元等。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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