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原告可索赔的股票范围、损失计算期间和计算价格。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这些时间节点在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
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接案后,徐晓律师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案件相关的全部资料。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办过众多类似案件。在查阅资料过程中,徐晓律师重点关注了被告公司发布的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的差异,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时间点,为后续的关键时间节点认定奠定基础。
2023年3月10日,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对被告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严重不符的行为进行“虚假陈述”认定的请求。3月15日,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徐晓律师当日即补充理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被告公司的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巨大,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符合“虚假陈述”且具有“重大性”的定义。3月20日,法院经重新审查后,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2023年4月5日,徐晓律师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司X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月10日,法院口头答复称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因素中断或削弱该因果关系。徐晓律师随即补交了详细的分析报告,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原告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条件,且不存在足以中断或削弱因果关系的其他因素。4月15日,法院最终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2023年5月8日,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的请求。5月12日,法院初步答复难以确定。徐晓律师再次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类似案例,详细阐述各时间节点的确定依据和方法。5月18日,法院根据徐晓律师的意见,确定了关键时间节点。
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推进,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X投资差额损失174,582元以及印花税损失174.58元。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投资者司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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