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关键的程序要点。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求可能会被驳回。被告正是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2024年执业的汤思骑律师凭借多年政务法律工作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他注意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提出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汤思骑律师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全部案件卷宗。2024年执业的汤思骑有着丰富的政务处理经验和行政法律实务能力,他仔细研究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25年X月XX日,汤思骑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案涉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汤思骑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关联,诉讼时效应从特定时间起算。他还附上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作为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某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