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0年6月24日,祁X和况X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把自己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祁X。祁X分多笔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可后来祁X发现,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之后才增资至2000万元,而且自己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祁X觉得况X没按协议约定把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所以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股权转让是否按协议一次性完成
祁X认为是按协议一次性转让股权,况X未实缴对应出资额构成违约。喻佑松律师代表况X和第三人某公司提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也完成了对应价款支付。而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里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法院经审理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确实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所以,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并非一次性完成,况X不存在因一次性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违约情况。
争议点二:况X是否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注册资本
祁X觉得况X应按协议完成对应出资额实缴,包括增资部分。喻佑松律师指出,况X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况X只是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况X没有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注册资本,祁X的主张缺乏依据。
争议点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及祁X是否知情
祁X以股权转让款与实缴出资额存在差额为由,认为况X违约。喻佑松律师提出,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是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而且祁X自201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完全了解,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案涉协议相关不符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查明,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案涉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变更登记,祁X对公司实际情况知情。所以,法院认定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祁X对相关情况知情,况X不存在违约。
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一定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价款计算依据等关键内容,并在协议中清晰表述。受让方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等。同时,对于协议中的条款要仔细审查,避免因误解或表述不清引发纠纷。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诉求,认定况X不存在违约行为。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在股权转让中明确各项条款和事实的重要性。喻佑松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在本案中,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抓住争议核心,全面收集举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专业运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关系,最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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