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百万借款逾期不还仲裁案中,原告WJD称2016年3月29日与四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XX、TXX借款100万元,SJP、WXQ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己依约放款,但被告到期未还。原告仲裁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仲裁费,提交了《借款担保合同》作为证据,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到期未还款这一事实对其不利,且未答辩、未举证。王策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指出合同合法有效,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构成违约。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请求,裁决被告XX、T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5000元,被告SJP、WXQ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仲裁费也由四被告连带承担。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原告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被告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以挖掘机所有权为主要证据。被告QTT初始困境是一审已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证据缺口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工程款归属。王策律师代理被告QTT上诉,指出案涉工程由QTT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与原告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非挖掘机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原告所有即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无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支持了被告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仅判令原审被告XXX返还施工款及利息。
高龄老人洗浴场所摔伤致残案中,原告XXX称2022年6月1日在被告XX公司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致左侧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原告以受伤事实和鉴定结果为证据,依据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主张赔偿。被告辩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是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摔倒,无过错不同意赔偿。被告的初始困境是台阶设置可能不符合规范这一事实对其不利。王策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论证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过错,但原告自身也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从这三个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和充分性,找出证据缺口进行抗辩,如在不当得利案中指出原告无书面承包合同,证据不足;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判断对方主张的法律适用是否错误,像在不当得利案中纠正一审法律适用;三是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如在老人摔伤案中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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