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委托人多次催讨买受人拖欠的剩余货款无果时,他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在这场债权转让后的货款纠纷中,委托人虽手握欠款凭证,却因买受人的种种狡辩而不知如何是好,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此时,翁鹏威律师的介入如同黑暗中的一道光,为委托人带来了维权的希望。翁鹏威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债权转让的效力、买受人实际还款金额的认定以及买受人主张的质量扣款及介绍费抵扣是否成立,他的维权策略也从此处展开。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了欠款凭证、合伙终止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相关证据、买受人还款记录等核心材料。这些材料的收集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立案受理后,进入了庭审阶段。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出庭代理诉讼。庭审中,买受人提出了诸多抗辩意见,试图减少付款金额。针对这些抗辩,翁鹏威律师逐一进行了针对性答辩。
对于合伙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翁鹏威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合伙债权已依法转让给委托人,且已履行通知义务,委托人成为合法的债权权利人,买受人应向委托人履行付款义务。在翁鹏威律师执业多年的经历中,处理过许多类似的债权转让案件,他深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通知义务的重要性,这使得他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能够迅速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买受人还款金额的认定上,翁鹏威律师对买受人的还款记录进行了逐项核对。他认可委托人确认的还款金额,对买受人主张的、无证据证明且委托人不予认可的还款款项予以否认。这种严谨的态度和细致的工作,体现了翁鹏威律师对案件的高度负责。
对于买受人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翁鹏威律师指出其无任何证据佐证,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其主张不能成立。翁鹏威律师在过往的案件中,也遇到过类似的质量问题抗辩,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因此在本案中能够迅速抓住关键,有力地反驳了买受人的主张。
对于买受人所述的介绍费,翁鹏威律师说明其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无证据证明,亦不应在本案中进行抵扣。翁鹏威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准确地判断出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此外,本案两名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及时向法庭说明该情况,并结合案件证据完成事实陈述与举证质证,确保庭审程序顺利推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案涉合伙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委托人系案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对买受人无证据证明的质量扣款、介绍费抵扣主张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无有效依据的还款款项亦未予认定。法院判决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委托人剩余货款154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买受人负担。翁鹏威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本次维权诉讼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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