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
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抚养权归属条件】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法院判据原则
一般法院会根据下列原则判决 : 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判随女方生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综合考虑按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到十八周岁,并有权探视。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要判给母方的,而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脱离哺乳期,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双方都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十八周岁以上的有生活来源的就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总之判决是出于孩子的成长的角度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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