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嘉兴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中,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引起了关注。原告王XX与被告顾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参与其中。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304201810016926。他所在的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876号。
在这起案件中,XXXX年X月XX日,被告顾XX向原告王XX具借一笔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写明借款30000元,利息为每月2%,还约定如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3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款收条》。然而,之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胡多兵律师在该案件中展现出了其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素养。他和同事陈X作为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顾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胡多兵律师协助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及借款收条等证据,这些证据符合形式要件,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后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顾XX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顾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XXXX年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胡多兵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他始终秉承委托人至上的服务理念,针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制定了专业妥帖的诉讼策略,严格控制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他务实、严谨、负责的工作方式,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像这样的案件,只是胡多兵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众多实务案例中的一个,他在该领域的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债权债务方面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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