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然而直至起诉之日,广州XX公司从未完成过任何招商目标,这一违约行为导致双方陷入了法律争议。
杨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经济法专业),2020年正式执业,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杨静律师接受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介入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杨静律师接案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合同纠纷案件的高度敏感,立刻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她收集了某公司支付保证金的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以及“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还有某公司与“快客冉某”、“快客陈某”、“快客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了某公司依约支付了保证金,并积极配合进行案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广州XX公司却未能履行应负的合同义务,且现已没有正常经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广州XX公司、尚X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面对这种情况,杨静律师依据所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清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她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广州XX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已然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同时,由于广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尚X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案涉服务合同,认定合同解除日期为202X年X月X日。对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外,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尚X对广州XX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杨静律师在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即使在被告无证据答辩的情况下,依然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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