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强某在这场持续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陷入了极大的无助与信息劣势。借款后双方对已付款项性质及利息约定产生争议,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强某不知如何应对,其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胁。
韩虎伟律师在接受原告强某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敏锐地发现虽然被告辩称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但原告持有的借据上明确载有“月利息:3%”字样,且借款后被告梁X连续数月支付固定金额4.5万元,该金额与15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相符。韩虎伟律师的维权策略,就从这一关键细节展开。
庭审中,被告党X提出三项核心抗辩。针对利息约定的抗辩,韩虎伟律师通过梳理2012年5月至9月间被告连续6笔各4.5万元的转账记录,结合借款当日预扣利息4.5万元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确有利息约定且已实际履行。韩虎伟律师执业多年,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在面对利息约定这一争议焦点时,果断采取了这种有力的举证方式。
对于已付款项性质的争议,韩虎伟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主张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明确约定时,应按“先利息后本金”顺序抵充。他指出被告支付的47.2万元及5万元承兑汇票共计52.2万元,应先行抵充截至2013年X月XX日产生的利息57万余元。韩虎伟律师在过往的类似案件中,多次运用该法律条文进行抗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次在本案中再次精准运用,为原告争取了最大利益。
关于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问题,韩虎伟律师论证本案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应以起诉之日作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故保证期间未经过。他凭借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了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在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的问题上,韩虎伟律师指出原告出借款项对象均为熟人,不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且被告所举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诉求,不能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韩虎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有着清晰的认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成功反驳了被告的这一主张。
经过韩虎伟律师缜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神木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梁X偿还原告强某借款本金125.5万元及利息,被告党X、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强某在这场漫长的纠纷中,终于在韩虎伟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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