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王X是山东省曲阜市人,初中文化。他因2016年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X在村里的微信聊天群内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实施报复。在宋XX家大门口,二人发生争执,王X先徒手殴打宋XX,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受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核心争议点
1.被告人王X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王X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王X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关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张XXX等的证言,被害人宋XX的陈述,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曲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王X携带长刀到宋XX家,先徒手殴打后用长刀多次砍向宋XX,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为王X有明确的报复动机,携带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王X于2025年5月22日0时许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王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王X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王X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王X存在多种从轻、减轻情节,包括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也考虑了王X的相关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关于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王X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且有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王X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因为其有多种从轻情节,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王X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遇到矛盾纠纷一定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行事,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其次,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行为,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王X的各种情节,最终作出了判处缓刑的判决。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对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孔伟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学习经历,让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执业12年来,他承办过100余件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正是这些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王X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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