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前,被告方的操作给原告宁波某箱包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程序劣势。被告在交易过程中玩起了“指示交付”的把戏,让原告将部分货物送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并要求原告向该公司开具发票,还称会与该公司商议后尽快支付货款。然而,当原告催讨货款时,被告却以无力支付为由拖延,案外人公司也以被告未支付其货款为由拒付。这种情况使得原告陷入了货款难以追回的困境,一审时若处理不当,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就在此时,戴芬芳律师接手了此案。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商事争议。她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形成了“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面对此案,戴芬芳律师决定转换赛道,从精准梳理交易证据入手。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如何区分,以及被告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戴芬芳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系统化的法律思维能力,运用自己的专业技巧当场瓦解对方的潜在论证。她详细梳理了从2021年年底开始的交易流程,包括被告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等细节。对于2022年10月因部分货物送至案外人公司场地而产生的交易变更情况,她也进行了清晰的分析。她指出,虽然产品订购由被告发起,但履行中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所以剩余货款37804.6元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而被告确认的欠款91689.8元,被告必须支付。同时,她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强调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被告田X、杨X、刘X应对被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戴芬芳律师清晰的论证和有力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作出即时反应,但从法院的最终判决可以看出,戴芬芳律师的观点得到了认可。
2024年,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原告某箱包有限公司货款9168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中。戴芬芳律师为避免更坏结果,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确保原告的债权有一定的保障。若执行不到位,原告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进一步的执行措施,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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