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某某公司虽认可黄XX丙的股东身份,但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股权代持证据以及黄XX丙行使股东权利的有力证明。2023年执业的莫川川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证据漏洞,将举证责任的关键作为整个维权工作的核心。
2024年X月XX日,莫川川律师和同事蒋XX接受刘XX、黄XX甲、黄XX乙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百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首先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转账凭证、收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等,发现被告公司在股权登记变更时,黄XX丙均未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且收据上也未载明股权份额。
在庭审过程中,莫川川律师代表原告方提出,黄XX丙已然履行出资义务,但某某公司并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向黄XX丙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将其纳入股东名单、确认其股权比例以及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等,且也从未通知黄XX丙行使股东权利,黄XX丙也从未享受过任何股东权益,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某某公司辩称黄XX丙的股权由刘XX代持,且黄XX丙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对此,莫川川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根据被告某某公司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股东信息显示,刘XX在2019年XX月XX日即退股,后被告某某公司于2020年X月XX日又进行了股权变更,两次变更股权登记时,黄XX丙均未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且被告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股权代持情况。同时,对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莫川川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仅有某某公司日常出餐情况、洗衣机购置和养老院入住情况,属于通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非属于重大事项决策,被告某某公司亦未举证证实黄XX丙参与了股东会议、查阅公司账目、进行分红或是进行重大事项决策。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XX、黄XX甲、黄XX乙返还投资款3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莫川川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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