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纠纷并不鲜见,但涉及标的上亿的股权纠纷案件,往往会引起广泛关注。本案便是一起由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标的上亿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青海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返还股权。而马明艳律师作为被告陕西XX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损失。
马明艳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百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当她接手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原告青海XX公司认为,被告通过其操盘的目标公司,违规使用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而被告陕西XX公司则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合法,被告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也已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马明艳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注意到,双方于2019年10月至12月间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虽然在履行过程中,目标公司及关联方确认曾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对价,但这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
在庭审过程中,马明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向法院阐述了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相区分的观点。她指出,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履行中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行为,也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她还强调,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也已完成,原告要求返还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明艳律师的观点,坚持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相区分的裁判思路,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履行中的资金使用问题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马明艳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维护了商事交易的稳定性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马明艳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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