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发生的一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知名演员宋XX起诉中山XX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使用自己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中山XX公司委托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进行辩护。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较长,在处理各类案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承办过众多案件,尤其在继承案件、离婚案件、房产纠纷等领域深耕多年,同时在肖像权与名誉权纠纷这类案件中也有着自己的处理方式。
在这起案件中,宋XX要求中山XX公司在侵权网站及《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中山XX公司则辩称诉讼主体不合法,认为难以认定使用的照片是宋XX的,且使用照片是出于公益性质,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彭艳军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中山XX公司据理力争。
彭艳军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在过往的执业生涯中,承办过大量复杂案件,熟悉各类关联案件的实务操作。在这起案件中,他从多个角度为中山XX公司进行辩护。他指出XX搜索“宋XX”出现大量容貌不一的照片,难以认定涉案照片就是宋XX的,并且强调公司使用照片是在介绍护肤知识的文章中,不具有商业宣传以获取利益的目的,宣传也不存在歪曲或贬损。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宋XX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照片与宋XX肖像的同一性。中山XX公司作为网站主办单位,在网站上使用宋XX的肖像作为配图,且配图嵌入与经营范围明显相关的商业宣传,无证据证明使用照片经过宋XX授权,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宋XX的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中山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书面向宋XX赔礼道歉,致歉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法院将依宋XX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刊登费用由中山XX公司负担;同时,中山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宋XX经济损失3500元;驳回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彭艳军律师虽未能完全为中山XX公司争取到理想结果,但他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体现了他在肖像权与名誉权纠纷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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