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其他营利法人等,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无效。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行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经历),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为被告成功维权。
杨静律师在接受四被告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接案当天,杨静律师便申请查阅全部卷宗材料。2020年执业的杨静,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承办过500余宗民商事案件,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原告谭X虽称“资金方”不存在,自己就是“资金方”,但从谭X和孙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清晰看出存在案外人“资金方”。
20XX年X月X日,杨静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出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理由如下:一是谭X所在的某公司无贷款业务资质,其放贷行为扰乱金融市场和秩序;二是谭X出借资金来源于“资金方”,是为谋利的商业经营行为,且谭X和“资金方”均无放贷资质;三是谭X反复向叶X借款,属于经营行为且无放贷资质。同时,杨静律师还指出,即使借款行为有效,利息约定也不能以谭X提交的合同为依据,且只能按照月利率X%计算利息,不能高于LPR四倍。
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谭X关于“资金方”的陈述。杨静律师于次日补充提交书面意见,附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强调谭X在聊天中多次明确提及“资金方”,且表示“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等内容,足以证明出借资金来源于案外人“资金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出借资金来源关乎合同效力,谭X拒不陈述“资金方”身份,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采信了杨静律师的主张,认定案涉两份《借款合同》无效。由于还款金额大于出借金额,叶X已足额还款,法院依法驳回了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杨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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