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在发现自己疑似被N性侵后,两次报警却都未能立案,这无疑让她陷入了绝望的深渊。而这正是明月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明月律师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明月律师首先要打破“前情侣关系”这层壁垒。她深知公安机关初期不予立案,是受“熟人强奸”,尤其是“前情侣纠纷”的固有观念影响。她没有去纠缠“他们曾经多么亲密”,而是将时间点锁定在案发当时。明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她通过8月19日明确的微信分手对话、N将婚房挂网出租的行为,证明案发时双方情侣关系已终结,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彻底否定了可基于亲密关系推定“默示同意”的基础。同时,店内监控录下的Q在醉酒状态下仍清晰说出“别动我”“分手了”“别脱我裤子”等言语,是其明确的意志表示,直接击碎了“自愿”或“默许”的想象。
在立“非自愿性”方面,明月律师围绕“醉酒”这一状态,构建了多层论证。监控视频中Q身体摇晃、呕吐、言语含混等表现,结合其自述饮用9瓶啤酒的事实,足以证明其达到重度醉酒,丧失认知与反抗能力的状态。在此状态下,法律推定其不具有性同意能力。N作为共同饮酒者,对Q的醉酒状态是明知的。其在Q已无意识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性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该状态的故意,符合“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主观要件。此外,明月律师还引入了医院的医嘱,Q在案发前不久因流产手术发现附件囊肿,医生明确告诫“2~3个月内禁止性生活”。这一证据从医学角度表明,Q在案发时客观上根本不具备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侧面佐证了发生性关系必然违背其真实意愿。
在程序策略选择上,明月律师坚持遵循“逐级推进、不弃程序”的原则。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她并未按照办案警官的建议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是首先启动复议程序。这一决策源于她多年的执业经验,她深知若直接跳至检察院监督程序,相当于主动放弃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复议、复核这两道纠错机制,可能使案件陷入“不可逆”的单一路径。而通过复议、复核再到检察监督,实质上构成了三次独立的审查机会,层层递进,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取了更充分的审视空间。
明月律师在草拟复议申请时,按照“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大部分展开。在事实部分,用时间轴和证据组呈现完整故事线;在法律部分,紧扣“醉酒属其他手段”“同意能力缺失”等核心法理,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论证。另外,她为了促使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在描述案件事实时,故意突出了此前办案民警将Q劝返,变相控告违反“三个当场制度”。最终复议机关撤销了原裁定。
2025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对N某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案件结束后,Q终于看到了正义的曙光,法律给她带来了应有的保护。而明月律师在结案后,又投入到了新的案件中,作为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她还将继续为乡村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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